恶意欠薪入罪 可操作性引法律业内人士关注
www.fjsen.com 2012-01-21 09:11 来源:工人日报
背景 2011年12月29日上午,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,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胡某当庭认罪,表示不会上诉。此案是 《刑法修正案 (八)》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,该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。 2010年11月, 32岁的胡某聘请20余名工人,在双流黄水镇某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。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,胡某从发包商处领到51万元劳务款,但他以工程亏损为由,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。 2011年6月9日,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工资,但他拒不支付,并于当晚买了第二天飞往上海的机票,随后携妻潜逃。7月12日,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。经过协商,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。 由于这是一个刑法修订后出现的新罪名,人们对此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,为此,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和相关单位作出解释。 1.“数额较大”由哪个部门认定?多少钱算“数额较大”? 陈军说,针对 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的具体条款,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发布相关司法解释。因此,公诉方和法院在涉案数额评估方面常现不同观点,评估还要考虑各个地方工资水平上的差异。负责该案的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琼表示,因为缺乏相应司法解释,确实遇到对“数额较大”的明确界定问题,“但拖欠工人薪金达13万余元,肯定符合‘数额较大’要求。” 2.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? 陈军说,有关部门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,如该案中的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 3.普通市民能不能以 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向法院提起自诉? 双流县检察院检察官刘芷攸表示,普通市民不能以 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向法院提起自诉,需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。 4.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何时能出司法解释? 陈军说: 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一项新罪名,在专门的司法解释没出台前,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还有不完善的地方,但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。” 据了解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已前往广东等地,就出台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司法解释正在进行调研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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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责任编辑:王秀钦


